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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劳动者有哪些“高温权益”

2018-08-08 09:57:00   鄂州文明网

  

  当前,正值酷暑盛夏。劳动者高温下工作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清凉”权益呢?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除了高温补贴这项人们较为熟知的权益外,还有多项“高温权益”同样值得关注。

  高温停工,工资不停

  高温天气,一些企业开始缩短上班时间甚至停工,以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碰到类似情况,企业职工的工资又该怎么算呢?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将“中暑”视为司空见惯的小病。事实上,若不及时救治,可发展为威胁生命的“大病”。按照我国相关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高温加班,每日禁超3小时

  目前,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据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高温津贴,人人有份

  目前,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另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只要符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将“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的“编外人员”排除在外。用人单位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也不能因支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权益”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也事关职工家庭的幸福,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拨打湖北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落实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鄂州日报)

责任编辑: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