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风

首页 > 时代新风

《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2月实施 高楼抛物可罚500元

2017-10-17 09:53:00   鄂州文明网

  

  10月16日下午3时,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暨实施推进会,这是鄂州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从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安全、公共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不文明行为,该《条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

图为新闻发布会活动现场

图为新闻发布会活动现场

  规范倡导了12项文明行为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清芬介绍,多年以来,鄂州市委、市政府既高度重视鄂州文明古城的保护与传承,也着力加快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步伐,积极推进法治鄂州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顺利通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验收,被列入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市,近期又在“全国文明城市”迎检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多年的文明城市创建实践,使鄂州市积累了丰富的文明城市创建经验,推进文明行为促进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对于提升鄂州市文明城市创建与管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主要是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安全、公共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规范了12项倡导的文明行为,如热爱祖国、尊重公序良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等。

  《条例》还对公民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建设作了基本规范。倡导公民积极参与文明乡村建设,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在公路打场晒粮,不在公路、村塆道路堆放柴草。

  《条例》中规定公民不向湖泊、河流、水库等水体扔掷、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露天燃烧废弃物、秸秆等污染空气,不损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建成区内毁绿种菜,不损毁、侵占交通、文化娱乐、体育、旅游、景观等公共设施。

  据悉,《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可处千元罚款 

  对于违反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的不文明行为,有关上位法中已有明确罚则的,在本条例中没有重复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上位法给予处罚。

  例如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在公共场所焚烧物品最高可处200元罚款;乱吊挂、乱晾晒、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最高可处500元罚款,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夜间会车未按规定使用近光灯的,对驾驶人记1分,罚款50元;乘坐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50元;驾驶时接打手持电话的,罚款50元;机动车违停的,罚款100元,可拖移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等。

  公共电梯间吸烟可罚款200元 

  对于没有上位法处罚依据但是群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意见。

  例如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本条例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责任)。(荆楚网 王焱尧

责任编辑:李琰